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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创新券企业范围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有纳税申报。

  (二)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1%(不含当年成立的企业),且R&D经费支出不超过50万元。

  (三)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其中: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

  (四)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五)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优先支持的企业:

  1.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

  2.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企业。

 三、审核标准:

  1.严格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中的行业类别、从业人数等指标审核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企业需提交的附件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2.符合优先支持的企业还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的扫描件。

  (1)科技人员上传职称证书。

  (2)大学毕业生上传毕业证(毕业5年以内),大学在校生上传学生证。

  (3)农民上传户口本本人户籍页。

  (4)城镇转移就业职工上传原单位开具的劳务关系解除文书。

  (5)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上传所在孵化器开具的入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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